2012年2月6日 星期一

100學年度家長委員名單

「臺中市新社區福民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
100學年度家長委員名單

編號
姓名
委員
常委
副會長
會長
幹事
1
徐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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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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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何明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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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明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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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勤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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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賴重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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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沈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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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家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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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賴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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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陳文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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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沈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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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賴坤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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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陳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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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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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廖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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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廖明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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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劉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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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張曉蕙
(總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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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修正之家長會章程

臺中市新社區福民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依據9993府教社字第0990277515號函示「臺中縣公私立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訂
本章程經99923家長會會員大會決議後實施
依據100819日中市教中字第1000056867號「臺中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修訂
本章程經10098日家長會會員大會決議後實施
第一條    為確保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期間學習權、受教權及維護家長之教育權,增進學校、家庭與社區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健全發展,依據「臺中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特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校家長會定名為「臺中市新社區福民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新社區福興里福民16-7號(福民國小校內)。
第三條     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四條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事項。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設家長代表大會,由全體家長共同參與。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由會員代表互舉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特殊教育學生家長為本會委員,其人數計入總委員人數中。
第七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由家長委員會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九條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日內召開,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現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條    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事項。
    三、討論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事項。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之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開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二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依相關法規辦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事項。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事項。
    七、推選家長委員,出席學校校務會議事項。
    八、選派代表擔任教評會委員事項。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    家長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家長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五條    本會置幹事一人,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六條    每屆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幹事名冊,應於開學後四十日內報教育局備查。
第十七條    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由學校代為收取,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依教育局訂定之各學期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等標準收取,並由家長會管理。前項家長會費,家庭清寒者,免繳。
第十八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委託由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之用途如下:ㄧ、家長會辦公費。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支用。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由會長及校長共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於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教育局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學校人員協助辦理家長會會務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教育處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臺中市中小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